东莞市大中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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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支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一、税收优惠 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用于研发、教学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适用研发机构 1、财政部44号令规定的机构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2、财政部45号令规定的机构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3、财税(2009)115号文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适用设备清单范围 1、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超净设备(如换气、**、纯水、净化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5)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6)清洗循环设备; (7)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仪等); (8)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8)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3、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于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 四、申报流程 1、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退税账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3、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付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5、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6、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五、本办法执行期限: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上一篇:紫外线老化试验箱的名称及技术规格下一篇:高低温试验箱的使用维护
一、税收优惠 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用于研发、教学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适用研发机构 1、财政部44号令规定的机构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2、财政部45号令规定的机构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3、财税(2009)115号文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适用设备清单范围 1、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超净设备(如换气、**、纯水、净化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5)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6)清洗循环设备; (7)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仪等); (8)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8)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3、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于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 四、申报流程 1、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退税账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3、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付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5、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6、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五、本办法执行期限: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曾总:13669807518,传真:0769-27204779,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东城南路39号美居中心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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